豬場未批先建能否補辦環評手續?相信不少眾多養戶存在這樣的疑問,記者從環保部環評司得到了答案!
未批先建能否補辦環評手續?環保部:環保法生效前項目應限期補辦
對於“未批先建”企業能否補辦環評手續的問題,記者今日從環保部環評司獲悉,新《環保法》生效前的“未批先建”項目應限期補辦環評手續;新環保法生效後的,不再適用限期補辦手續。
2016年9月1日起實施的新《環評法》,取消了有關“未批先建”項目補辦環評手續的規定。對於“未批先建”項目接受環保部門依法處罰後是否可以辦理環評手續的問題,實際操作中存在爭論。
一種主要觀點認為,新《環保法》和《環評法》取消了“限期補辦手續”的規定。
因此,對“未批先建”建設項目,給予行政處罰後,建設單位已經付出了應有的違法代價,不應再要求建設單位補辦環評手續,而應通過排汙許可證的核發等手段,將該建設項目納入日常環保監管。
另一種觀點認為,雖然法律取消了“限期補辦手續”的規定,但並不意味著補辦環評手續的完全廢止。
考慮到實踐中涉及“未批先建”的建設項目量大麵廣,排汙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剛剛開始起步,不允許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,將會導致大量“未批先建”建設項目的法律地位處在不明確的狀態,也將給後續的排汙許可證核發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製度的執行帶來障礙,可能直接影響環保執法。
環保部環評司司長崔書紅今日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,目前傾向於區分兩類情況處理。
一是對2015年1月1日新《環保法》生效前,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、報告表,或者未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、報告表,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,根據“法不溯及既往”原則,依照原環境保護法和原環境影響評價法執行,應當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。
二是對2015年1月1日新《環保法》生效後,包括2016年9月1日新《環評法》生效後的“未批先建”項目,不再適用“限期補辦手續”。但是,建設單位在接受環保部門處罰後,主動補辦環境影響報告書、報告表報請環保部門審批的,環保部門應當受理。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,依法作出審批決定;對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,不予批準,並依法責令恢複原狀。崔書紅還表示,環保部將在與相關方麵溝通後印發文件予以規範。相關要求以正式印發的文件為準。